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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公布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2016-07-28 12:07:00  来源: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提要]7月27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大类,以及不动产登记收费的一般规定。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不是房地产税落地,但其完成后在客观上可以为制定房地产税提供决策依据和施行可能。

7月27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虽然其通知内容仅是正常的收费规定,但结合从2016年1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文件不断公布,以及中国财政部部长23日在成都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表示,下一步将义无反顾推进改革。“房地产税”何时开征让人将两件事情联系到一起。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进程梳理

去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去年3月26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不动产登记可以摸清自然人家底儿,客观上为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技术条件,一时间“房产税”和“不动产登记”这两件事受到市场关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随后,4月起,连番降息作用不断显现,北京二手房价格开始逐月上涨,并且,在一、二线城市的逐步带动下,三线城市从2016年1月份起,环比由降转升。

>>中国70个大中城市5月房价走势分析:上涨幅度收窄

2015年11月9日起,北京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新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北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

而恰恰在2016年1月下旬,早已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才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且,地下空间也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不动产登记疑问解答

>>地下空间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至5月30日,《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发布,对细化的实操工作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再推进!《试行操作规范》发布!要求地方落实

6月14日,《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印发,要求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力争实现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市县:不动产登记将在年内发新产权证停旧证

但这一年多以来,有关“房产税”的问题一直没有掀起太大风波,直到中国财政部部长23日在成都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表示,所得税制和房地产税制改革至今未推出的一大原因是涉及大量利益调整,下一步将义无反顾推进改革。

虽然其“义无反顾”的表述是在多位财长均表示要推动国内税制改革的语境下提出的,并且房地产税作为一个涉及民生利益的重要税种,不会仓促落地;但据《财经日报》,“对自然人征收房地产税所需的信息收集工作正在加快,国土部力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儿,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在省份推行的金税三期工程,对自然人进行全员建档,包含个人房产信息,也为房地产税改革铺路。”

>>楼继伟力推房地产税改革有语境:落地没那么快

>>“义无反顾”来了 不动产登记铺路 房地产税还远吗

7月27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确在持续推进,虽然其推进的目的不一定是房地产税落地,但其完成后在客观上可以为制定房地产税提供决策依据和施行可能,不过,此次通知中明确,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大类,以及不动产登记收费的一般规定。

(一)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六类不动产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八大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的三大情形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五大情形

1、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五)不动产登记收费的一般规定简单摘要

1. 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2.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3. 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责任编辑/l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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