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个税征令起波澜"108号文"对痛下杀手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2006-12-28 10:18:00 来源:新华网
[提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108号文”),正式将个人房产转让所得列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房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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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108 号文 ” ),正式将个人房产转让所得列入 “ 财产转让所得 ” 项目,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房产转移个人所得税,通俗地理解就是,如果你买的房子今后并想卖出,那么多出的 “ 溢价 ” 部分(房产成交价减去原值及相关费用),须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此次,被称之为 “108 号文 ” 的政策,还有一大看点,就是这一税种 “ 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 。也就是说,该税属于强制征收的税种,如果卖房人(二手房)不纳此税,或许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推荐:轻轻松松选择心仪的二手房 教你选房八大招数]
二手房个税如何征?卖二手房要缴多少税?
●商品房按赢利20%缴税
个人转让住房征税基数根据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类型的不同有所不同。其中,商品房再次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20%。
●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额-购买价款-合理费用。[推荐:市场供需矛盾激化 直击北京二手房价攀升背后]
●合理费用包括什么
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北京,南京,杭州及苏州二手房市场对个税政策的理解
北京二手房个税细则分析:
北京地税局表示,对于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二手房,可采取核定征税办法,鉴于北京市已调整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暂按 1%执行。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的,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而对于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的按20%的税率征收是北京地税一直以来的政策。根据通知,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房在计算个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再乘以20%税率,就是应缴税款。[推荐:轻轻松松选择心仪的二手房 教你选房八大招数]
南京二手房个税细则分析:
•无原值凭证按 1%征收
【细则】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的 1%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可暂免个税
【细则】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住房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生活用房。2、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住房承诺书。
•8月1日前登记的不征
【细则】 从 200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件,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
杭州二手房个税细则分析:
商品房基本按差额 20 %征收
房屋原值不明按总价 1% 征收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出台了二手房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细则,其中明确 ———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要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 1% 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 1% - 3% 的幅度内确定。
苏州二手房个税细则分析:
苏州市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终于从 “ 自由申报 ” 走向 “ 全面征收 ” 。 8 月 2 日上午 ,在经过了省市地税部门几天的研究酝酿之后,苏州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终于出炉,对房屋原值计算、税前扣除的合理费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苏州市民转让个人住房时,对于无法提供原值凭证的二手房,苏州税务部门将同意按照转让收入的 1% 核定征收,工业园区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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