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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买了“凶宅”要退谁之过?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2010-12-27 11:46:00  来源:网文
[提要]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迷信?日前,苏州王女士因购买了一套曾经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的房屋,而与卖方发生纠纷的一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迷信?日前,苏州王女士因购买了一套曾经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的房屋,而与卖方发生纠纷的一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从外地来苏工作的王女士,经过多年的打拼,为了小孩能够户口迁入苏州,有一个好的环境,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2010年8月份,王女士经过苏州工业园区某房产中介的介绍,看中了该房产中介介绍的李女士的一套二手房,经过双方的协商、谈判,双方在房产中介机构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产一套,2010年9月5日办理网签合同,王女士给付定金5万元,如果买方在协议签订后拒绝办理网签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拒绝办理网签合同的,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协议签订以后,王女士支付了李女士购房定金5万元,在签订网签合同之前,王女士从李女士房屋的邻居那里了解到,李女士的房屋系李女士与前夫孙先生购买,2008年李女士的前夫孙先生在该房屋中洗澡时因煤气中毒发生意外,不幸死亡。

后来,李女士搬出该房屋另行购买了房屋,想将该套房屋出售,很多人知道该房屋发生过死亡事件之后,都不敢购买,所以这套房屋在王女士之前一直无人问津。王女士在知道事情缘由之后,认为李女士有意隐瞒有关情况属于欺诈,纠纷产生的责任在李女士,向李女士提出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但李女士提出系王女士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发生纠纷。

王女士在和李女士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欲起诉李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李女士在出售房屋时,有意隐瞒了房屋曾经发生过死亡事件的事情,主观上存在过错,促成该房产交易的房产中介机构在接受李女士委托出售该房源时,应当了解该房源的有关情况,如果房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却不告知购房者王女士,属于欺诈,如果没有调查了解清楚情况,主观上属于过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向李女士和房产中介机构发律师函进行交涉,要求李女士和房产中介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无协商解决诚意,将诉至法律,后在三方的多次协商之下,购房者王女士和出卖方李女士达成和解。

律师点评: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房屋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事实,直接导致该房屋成为公众心目中的“凶宅”,房屋价值大幅贬值。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正常情况下,一般人都会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不仅大大影响到房屋价格,甚至根本不会被买房人考虑购买,李女士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王女士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

作为房产中介机构在接受卖方的委托出售房源时,应当对房屋的情况了解调查清楚。经过协商,李女士自知理亏同意退房,王女士也表示同情张某的遭遇,愿意只要求退还定金,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李女士返还5万元定金给王女士。

责任编辑/jiayu.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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