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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北京市居住证、工作居住证、暂住证买房有何区别?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2015-12-15 11:39:00  来源:房天下
[提要]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即可在北京购买1套住房;而持有有效暂住证的家庭,需要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能在北京购买1套住房。工作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是三证之中严格的,其次是居住证,宽松的是暂住证。

近日,北京和国家接连发布了《北京市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居住证暂行条例》,网友不禁要问,此“居住证”与北京市正在使用的“暂住证”和“工作居住证”相比,有何区别?买房的限制条件一样吗?下面就来对比一下。

暂住证 居住证 北京居住证

    持居住证、工作居住证、暂住证分别可在京买几套房?

先说一下这三个证的含金量: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居住证>暂住证

为什么呢?因为从功能来讲,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接近于北京户口的,而居住证是积分的前提条件(根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暂住证则是一个在北京生活的临时证明。

以买房为例,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即可在北京购买1套住房;而持有有效暂住证的家庭,需要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能在北京购买1套住房。

>>北京买房条件中的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或个税怎么算

目前发布的文件虽未提及持有居住证如何在北京买房,但根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获得居住证后,有机会参加积分,而拥有北京市户籍的非单身家庭,可购买2套住房。

正因三种证明的含金量不同,申请条件也有的严格,有的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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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条件

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无需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税,就能在京购一套住房,正因此,工作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是三证之中严格的,针对的是北京市紧缺的人才。

据京政办发〔2003〕29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也就是说,购房者若想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除自身素质过硬外,还要看所就职的行业是否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可在八个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北京居住证办理条件

居住证的办理条件与工作居住证相比,宽松了不少,只要在居住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对个人素质和所在行业并无要求。

针对北京来讲,根据12月10日公布的《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这三个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稳定就业”: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稳定住所”:具有合法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提供的宿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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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就读”:在全日制、、中等职业或普通高等取得并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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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暂住证办理条件

暂住证的办理条件为宽松,年满16周岁,在北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北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均可办理,无需有稳定就业及住所,或连续就读。

    北京暂住证如何办理?

办证人应持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办理。

1、 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3、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此外,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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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目的依据】为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在京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性质】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完善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来京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暂住登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中等职业或普通高等取得并就读。

第九条【提供材料】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代为申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来京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监护人代为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北京市居住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补领换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在京期间,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签注制度】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

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服务便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积分】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积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证件核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为来京人员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时,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使用】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从事有关活动、参与社会事务,需要证明居住事实时,应当出示本人居住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核查】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第二十二条【证件查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注销】公安机关对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注销其居住证:

(一)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三)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有人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证件收费】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使用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领用责任】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八条【治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来京人员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它侵害来京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社区(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证件选型】居住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逐步有序解决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问题,改进本市现行政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参加积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在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系列及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的,在其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加6分。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高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高加12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高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高减12分。

(五)疏解行业就业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六)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高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高加3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

(七)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及分值。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

(八)纳税指标及分值。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请积分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九)信用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

(十)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分数线。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分数线,初步确定年度积分人员,并对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七条 积分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统一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八条 获得积分资格的申请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父母申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政策办理。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经有关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l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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