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何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2015-05-12 10:26:00 来源:房天下
[提要]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计划是: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和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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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计划是: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在不久前开始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已经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是现有房产信息登记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房产信息的登记和查询系统的建立对整个房产市场的信息有一个准确的把握。
2014年,国土资源部网站登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计划: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何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规定十类不动产权利应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
(三)森林、林木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
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第二章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了相关规定:
1.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编码。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3.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4.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相关内容。
1.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2.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3.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4.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5.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6.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上就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和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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