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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无”二手房转让土地税率提至5%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2013-09-08 08:49:00  来源:中新网
[提要]6日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证明的,将按交易价格全额的5%征收土地税,比原来1%的征收率提高了4个百分点。新规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将对部分个人转让非住宅类存量房的土地税进行调整。6日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证明的,将按交易价格全额的5%征收土地税,比原来1%的征收率提高了4个百分点。新规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十一”起,“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税”。凡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自“十一”起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都要按新规定执行。其中,对个人转让存量住房的,仍按照原规定,暂免征收土地税。自“十一”起,此前“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的征收率计征土地税”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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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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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uqiu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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