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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网  2013-08-02 11:35:00  来源:房天下北京二手房
[提要]通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决定于2013年7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治理活动。

一、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管理,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情况;加强房地产买卖经纪行为管理,重点检查住房限购政策、交易资金制度执行情况和商品房销售代理情况;加强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管理,依法查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拖延支付客户资金、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等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重点检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捏造散布信息、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抢占房源信息等行为及公示告知制度执行情况。

三、具责

各级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有关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或疑难案件,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查处。

(一)房屋管理部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恶意抢占房源信息的;

3.违反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诱导购房人违反限购等政策措施,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4.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5.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的;

8.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9.捏造、散布信息,炒卖房号,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10.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误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1.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2.房地产经纪机构就同一套住宅提供买卖经纪服务收取的总额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

13.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的;

(三)工商管理部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4.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的;

15.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的;

16.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的;

17.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

18.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

19.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的;

20.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1.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上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中旬-2013年10月)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自查,要求机构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并建立相关台帐;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对有投诉举报的机构进行重点调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治理活动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11月)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深刻剖析成因和薄弱环节,对开展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做法、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将联合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研究制定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措施,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2013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将专项治理工作报告及2个以上典型案例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联系人名单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检查,依法坚决查处。各级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查证属实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对经纪机构依法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等部门;对经纪人员处以罚款、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三)加强政策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房屋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交易资金、网上签约等制度,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导则。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舆情响应机制,对媒体报道反映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诚信经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经纪人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及从业标准;积极探索建立行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认真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提升房地产经纪人员整体素质。

责任编辑/guolili.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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